问题描述:股东分红一定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如何进行账务处理?问题答复:⑴所有股东是企业,股东分红给企业时,不要交个人所得税,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企业与企业之间,税率不同,要补交企业所得税率差额。⑵独资企业,股东分红不要交个人所得税。⑶有限责任公司查账征收企业,分给个人股东分红,要交20%个人所得税。会计分录:(注:年终利润分配,股东分红的金额多少?是依据董事会的决定,来进行分配的。)第一步:(从利润分配先转到应付股利)会计分录:⑴借:利润分配—股东分红贷:应付股利⑵(支付给个人时)应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借:应付股利(如股东其名字多,可造一张表统一发放)贷:应交税金—代扣个人所得税20%贷:现金⑶到月底交税时(用税票作为凭证) 借: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贷:银行存款企业间股东分红(这股东是企业不要交个人所得税)
1、什么是企业账户企业基本存款账户是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主办账户,经营活动的日常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均可通过该账户办理。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一家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申请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2、为什么要办理企业账户单位发工资、特定用途资金专项管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都是通过各种对公结算账户进行的;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资金往来都须通过对公账户来完成。而且,公司办理一般纳税人申请,社保账户,公积金账户、购买税控盘等前提都是须开设有对公账户。
【题目一】付出职工出差借款、收西宁代理记账,西宁财务代理,西宁工商注册到出差人员交回的差盘缠剩余款、报销差盘缠大于借款,怎样进行财政处置惩罚?差盘缠,是指出差期间因办理公事而孕育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等各项费用。本文详细先容了财政人员常见的差盘缠题目及解答。【题目五】企业本年产生的差盘缠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还用提供什么资料吗?那差盘缠补税扣除的标准呢?收到出差人员交回的差盘缠剩余款并结算时,按实际发出的现金,借记“库存现金”科目,按应报销的金额,借记“办理费用”科目,按实际借出的现金,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题目一】付出职工出差借款、收到出差人员交回的差盘缠剩余款、报销差盘缠大于借款,怎样进行财政处置惩罚?【题目二】什么样的票据可以以报销差盘缠的名义入账呢?做账时,所有费用都粘在一同,然后入“办理费用”可以吗?【解答】凡是在出差过程中产生的公道费用皆可以报销入账,如: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在出差时的餐费发票等都可以粘贴在一同,以“办理费用——差盘缠”的名义报销。同时企业也需要有差盘缠报销办理制度或暂时划定等来规范差盘缠的报销步伐。【解答】如果属于研发人员为技术开辟过程中所产生的差盘缠,可以作为技术开辟费加计扣除。否则,则不容许加计扣除。
1、开给个人的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对方身份证号码?1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购买方为企业的代办注册公司流程价格,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说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以16号公告不适用给个人开具普通发票的情形。2、购买方是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的,是否只填写开票名称?1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所以16号公告不适用给政府机构及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开具发票情形。3、取得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报销入账?根据1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的表述,取得开具日期为2017年7月1日后的普通发票,如果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代办注册公司流程价格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获得原始凭证→制作会计凭证→月底汇总做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然后按制作的会计凭证登记明细账→总账和明细账核对→制作会计报表→如征税申报-报完后把留底报表存档企业每月至多要与银行核对一次账面余额,书中划定我们是月末核对,但是树哥这里跟大家说呢。现实生存中,很多时候月末的最后一天企业还会有业务产生,那么当天乃至第二天都不可以或许及时地打出银行对账单,所以树哥一样平常习惯月初去银行大会对账单在举行核对。 现金、银行存款明细核对,钱币资金是企业最容易呈现题目的资产,因此企业每月都应仔细核对每笔款子的进出记录。打出银行对账单同企业银行明细账仔细核对往来,对存在收支的中央及时处置惩罚,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治表,确保银行账务明白,发现题目及时处置惩罚。 第一件事便是凭据考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记账凭证。这个没什么好说的,遵照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原则即可,可以每产生一笔记一笔也可以月末一次记账完毕。结账完毕我们就可以把他们装订成账本啦。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的安排,税务总局决定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附件所列证明事项停止执行。附件所列证明事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发布。 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落实取消税务证明事项有关工作,不得保留或变相保留,不得将税务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纳税人;应及时修改涉及取消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要求;要树立诚信推定、风险监控、信用管理相关理念,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探索推行告知承诺制。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