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3号)
NO一条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42号)
三、关于房屋装修费用计入房屋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新建房屋进行初次装修,凡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吊顶、高档灯具、墙饰、地砖、门窗等投资,不论其帐务如何处理,一律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