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公司设立不同于公司的设立登记,后者仅是公司设立行为的最后阶段;公司设立也不同于公司成立,后者不是一种法律行为,而是设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或设立人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所以,公司设立的实质是一种法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中的多方法律行为,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主要包含如下步骤:企业的分公司虽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单独核算收入和承担风险,但是它也有许多用处,那么如何成立分公司呢?需要完成以下几个程序。
一、法人同意:成立分公司需要征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同意,并且签署同意书,这份同意书以后做工商登记时会用到。
第二、公司章程:成立分公司不仅要法定代表人同意,还要开立股东大会,获得股东的同意,并且修改公司章程,将此项列入其中,留待工商备查。
第三、地址:以上公司法人和股东同意,并且修改章程后,还需要设立一个经营地址,以后办公使用。
第四、登记:以上几个程序做完之后,就可以去工商局进行登记了,一般登记后30日内即可完成办理,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第五、刻章、开户:营业执照拿来之后我们就可以刻章了,公章、财务章、合同章等,刻章完毕后,即可去银行进行开户。
以上就是成立分公司的程序了,看起来简单,但实际操作可能会遇到诸多问题,所以要留有足够的时间来准备,不能操之过急。